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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发改社会〔2024〕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提高家政服务质量,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迫切任务。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有利于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是优化家政人力资源供给质量和结构,提升家政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  (一)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合理安排招生规模,增加办学层次,构建梯次有序的人才培养体系。普通高校与职业学校要推动课程资源共享,探索学分互认。鼓励设有家政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扩大面向中职学校家政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原则上每个省至少建设1个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全国建设2个以上国家级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鼓励各地在家政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完善家政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发挥家政专业教师培训基地作用,加大专业师资培训力度,扩大家政教育专业教师队伍规模。修订完善家政“双师型”教师分类聘用及评价标准,招聘一定数量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家政从业人员,鼓励学校与家政企业...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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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诚信海南”建设,助推营商环境高标准优化,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实施差异化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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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医保局、邮政局、中医药局、消防救援局,各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商务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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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要求,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简称“市融资信用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按照“统一服务平台、唯一数据出口”要求,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统筹建设一个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保留一个向金融机构共享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的出口,并保障平台整合期间继续提供服务。  到2026年底,市融资信用平台功能持续优化,服务网络不断拓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更加便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加高效,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数据的制度规则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价值挖掘和信贷产品创新更加深入,政策集成力度更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可得性、获得感明显提升,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  二、优化平台建设  (一)统一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  按照国家“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纳入市级财政资金保障,作为本市集中统一提供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健全平台建设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市...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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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2024〕16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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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综合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对长沙市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财信规〔2024〕223号)要求,在“信用中国(湖南)”和“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建档并符合信用评级要求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信...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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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  (本文有删减)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
发布时间: 2024 -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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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我省决定探索实施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打印,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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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条 长航局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分别赋予“绿码、蓝码、黄码、红码”信用标识。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主体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条 对赋予“绿码”的主体,可依法依规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实施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减免税费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送信用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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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的基石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保障。为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导向作用,持续深化政务失信行为治理,不断提升诚信山东建设水平,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完善政府立信守信机制  1.健全重大政策合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作出的重要政策承诺和签订的政企合作协议,应充分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意见,按要求履行评估论证、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对专业性强的政策和合同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做不到的不随意承诺,从源头防止政务失信行为产生。当形势变化或因公共利益需调整政策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政府监管和政策变化过频、过急、过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2.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式范围,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透明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按要求上网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政府守信践诺。省直有关部门应按年度将部门本职工作和重点任务等对社会公开,守信践诺情况将被纳入部门信用记录。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利用官方网站、审批大厅等对行政事项及服务效率、服务保障等作出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承诺+社会监督+...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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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中国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  《意见》明确,聚焦美丽中国建设实际需要,统筹谋划一批标志性重大工程项目,加大对接融资支持。按照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围绕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搭建美丽中国建设项目库,有效提升金融支持精准性。  《意见》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立足职能定位,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流程管理、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强化队伍建设等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供给质量。持续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聚焦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碳市场、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多元化气候投融资、绿色消费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意见》提出,要强...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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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航运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发布更新、异议核查、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长航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长江航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筹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谁采集”原则,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长江航运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执行现行有效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以下信用信息,并通过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归集共享: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类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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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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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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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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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深化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以下称广州“信易贷”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利用,扎实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更好服务普惠金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普惠、安全可控”原则,加快提升广州“信易贷”平台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触达、融资增信服务等功能,深化“信用+科技+普惠金融”创新应用,加快打造全国标杆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科学家友好型营商环境。  到2024年底前,健全市、区信用融资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国办发〔2024〕...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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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督指导工作,搭建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管理权限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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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评价、信用修复、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确保信用信息...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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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3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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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以及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评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分AAA、AA、A、B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诚信等级评估为A级、且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无不良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出色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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