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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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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7101民初2300号原告:金某,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原告之女)被告:张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256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48元,财物损失1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精神损失赔偿10,000元,共计16,8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中的交通费主张为1,446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原告至上海地铁4号线世纪大道站搭乘地铁,在站台上遭被告张某殴打,导致原告多次摔倒在地,多处受伤。原告于案发当时已报警,经警方调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违法事实清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张某辩称,认可原告关于医药费主张,认可原告交通费主张中的537.76元,同意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款2,000元,对于护理费、财物损失、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对于其余交通费和精...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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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悠而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5〕7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悠而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二、罚款人民币8210元,上缴国库;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80.58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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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7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宏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511302MACYH8NW2A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四川宏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701街区N23M1地块康龙化成制剂开发及生产 CDMO 平台项目一标段工程(1#楼综合楼等25项)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在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劳务施工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四川宏辉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2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7.5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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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23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远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远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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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4323民初7号之一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9.7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399.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小燕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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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经营主体自律意识,提升品牌形象,优化养老行业营商环境。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人民法院积极拓展“码上诚信+养老服务”新领域,让“码上诚信”在养老服务领域大放异彩。  据悉,大箐山县人民法院积极拓展“码上诚信+养老服务”新应用场景,鼓励辖区养老机构经营主体主动申请赋码,敢于亮码展示信用状况,引导消费者对养老服务质量、守信状况等进行评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意识,做到遵守商业道德,杜绝消费陷阱和欺诈,为准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拓展“码上诚信”新场景,持续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不断提高“码上诚信”使用率和社会关注度,引导消费者参与监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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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1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40605193797174A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枫树家园二期项目(B1、G1区)(G1-1#楼等26项)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补龙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屋面及外立面装修工程第四标段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2月4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G1-7#楼西侧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部分作业层脚手板未使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1条的规定。2、G1-7#楼南侧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外排两根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接头设置在同步内,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6条第1项的规定。3、G1-12#楼南侧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部分密目式安全网未与架体绑扎牢固,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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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湘08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某某1,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某某2(满某某1之父),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粤,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满某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湘08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满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某某2,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满某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经济适用房住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暂定单价为2305元/平方米,竣工后由物价局核定最终房价,多退少补,但被上诉人始终没有申请物价局核定最终房价,且变相加价,最终价格确定不合理。2.与...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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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朗和银江养老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城应急罚决〔2025〕第000028-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朗和银江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朗和银江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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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津0113民初182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工建天钢某某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白某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段某会。申请人天津工建天钢某某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理想买卖合同纠纷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津0113民初1827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理想名下存款62,505.85元或其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天津工建天钢某某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只要求对请求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所有财产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妍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2,505.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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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麒耀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6173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麒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耿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9日19时2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富阳西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麒耀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麒耀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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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的信用记录良好,虽然提供的材料不尽完善,但我们可以通过‘信即办’为您办理相关业务。”近日,在山东省烟台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信即办”的相关规定及时为市民李先生办理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新设),帮他解了燃眉之急。  “信即办”是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政务服务极速办理模式,依托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嵌入审批服务流程,让符合信用条件的市场主体在自主承诺前提下享受极速审批、即刻办结服务。  近年来,烟台高新区积极探索“信用+”审批制度改革,推出“信即办”审批模式,梳理“信即办”事项清单,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企业和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信即办’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政务服务模式,也就是你的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为此,我们多措并举开展宣传,引导从业单位和人员把诚实守信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烟台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下一步,烟台高新区将持续深化“信即办”工作改革,通过创新更多更广的“信即办”应用场景,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引导形成“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氛围。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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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渝01民终14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汤某华,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黄某川,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华,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1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华到庭参加二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尚有瑕疵,工程价款的认定错误,某某公司交付的施工工程量与某某公司实际上图工程量不相符,为此某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工程量复核,应当按照某某公司主张的进行确定。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某公司提出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某某公司一审中请求金额均是依照某某公司自制测量...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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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2024年滨州市外贸进出口情况新闻发布会。滨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获得AEO认证后可享受哪些贸易便利化措施,以及滨州的企业怎样才能成为AEO高级认证企业”回答记者提问。  相关负责人介绍,AEO企业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关于其享惠政策,分国内、国际两个方面来介绍:  首先是国内方面:海关总署多次出台高级认证企业享惠政策,企业在国内通关时可享受到优先办理、低查验率、减少监管频次和企业协调员等多项便利措施;在与其他部门的联合激励措施中,除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推出的绿色通道、减少查验、优先办理、简化手续、重要参考、改革试点等六大类49项联合激励便利措施外,近年来,海关总署与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海关与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分别签署合作备忘录,持续拉长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享惠清单。  在国际方面,AEO互认也带来诸多利好。我国已和欧盟、新加坡、韩国等多个经济体、国家实现AEO互认。AEO企业出口到互认国家或地区,能享受对方海关降低查验率、优先通关等便利,降低贸易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各国海关通过AEO互认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认国家海关间及时、准确共享AEO企业信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为企业跨境贸易提供便利。  最后,有意向申请AEO认证的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对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滨州海关提出认证培育需求。将结合认证...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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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815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4日12时11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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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229民初204号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韶关市某,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负责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单位员工。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瑞群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华 宇书 记 员 谢志威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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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0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1028598606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和《关于暂扣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5年1月2日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由于职能部门调整,目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没有明确考核标准,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截止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对2024年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中的规定。3、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应急预案,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4、该公司办公区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2025年1月2日核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于1月3日提供了整改资料,并提交了《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请》,提出该...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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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西宁海关发布消息,西宁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顺利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成为西宁综合保税区首家获得该认证的企业。  AEO(经认证的经营者)是国际海关组织对外贸企业质量管理和信用管理体系的最高认证等级,是外贸进出口企业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金字招牌”。获得认证的企业,在与我国互认的30个经济体的56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时,不仅可以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减少抽查、简化手续等多项通关便利,还可以叠加多个部门给予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可有力提高进出口企业货物整体交付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西宁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牛立鹏说:“西海海关积极派员上门开展信用培育,帮助我们解决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堵点问题。在AEO这块国际通行的‘金字招牌’的加持下,我们产品的通关效率进一步加快、成本进一步降低,这对我们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帮助很大。”  据了解,近年来,西宁海关所属西海海关深化“信用+”监管理念,持续加大对企业的信用培育与扶持力度,“量体裁衣”为企业制定培育方案,帮助企业提升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管理水平,鼓励、支持更多青海优质外贸企业加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行列,为青海外贸发展注入新动能。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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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委、市政府对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真正做到了‘高看一眼,厚爱三分’……”1月20日,在成都参加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省总商会副会长、四川永隆集团董事长桂勇说。  “营商环境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省人大代表,广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彭仕扬表示,广元将聚力打造以控成本为核心的最优营商环境。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是企业应对外部冲击挑战、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广元,一直把优化营商环境视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始终像爱护个人荣誉一样,加速推进环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  “1+5”制度体系建设  政企面对面交流,双向奔赴,从不失约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只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才能真正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  广元市聚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不断深化“一对一”专班服务和“面对面”恳谈交流、“背靠背”直接评价、“一站式”政策兑现、“专职化”受理举报、“专广快”在线服务等“1+5”制度体系,着力破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面”的企业家恳谈交流,每2个月召开一次,市委书记、市长轮流倾听企业家意见建议,零距离了解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每一场恳谈之约,政企互通,双向奔赴,从不失约。  “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由市领导现场答复解决;会上解决不...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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