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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声明、自我申报、承诺等形...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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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2019年12月18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创新企业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等,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促进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律、行业...
发布时间: 2024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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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2023年10月30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发布时间: 2024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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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5月10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环境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社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规范发展、有序推进、保护权益、强化应用,实行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公民、信用社会一体建设、协同推进。第二章 信息管...
发布时间: 2024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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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主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
发布时间: 2024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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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社会信用监管,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信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数据。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 2024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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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2023年8月31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
发布时间: 2024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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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业、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依规、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强化应用,保护...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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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2023年10月31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全市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  社会信用建设应当遵循党的领导、政府推动、共建共享、依法依规、权益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管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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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社会信用监管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社会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或者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和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
发布时间: 2023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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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息管理、信息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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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2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促进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行业促进等信用体系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等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信用服...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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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信用承诺  第三节 失信惩戒  第四节 信用修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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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
发布时间: 2023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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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19年4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26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评判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2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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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6〕49号关于批准《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通知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16年6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公众诚信意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
发布时间: 2022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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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2022第20号)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使用、修复和监督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条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 2022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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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弘扬中华民族诚信优良传统,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公开公正、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信用管理队伍建设,将社会信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社会信用工作规划草案;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工作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 - 0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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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以下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
发布时间: 2022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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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
发布时间: 2022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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