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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查询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
发布时间: 2022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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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发布时间: 2022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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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3日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8年10月30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应用与奖...
发布时间: 2021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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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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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增强诚信意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中,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统称为非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信息共享、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
发布时间: 2021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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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整理、加工、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法律、行...
发布时间: 2021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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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和应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多领域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客观、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发布时间: 2021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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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依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
发布时间: 2021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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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94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
发布时间: 2021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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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和服务、信用激励和约束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
发布时间: 2021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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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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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1号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服务规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工作、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服务规范等,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多领域推进。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整理、查询、开放和应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法律...
发布时间: 2021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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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指南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即是对此意见的具体落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工商总局公示的企业(不包括管理型集团企业和未经总公司授权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应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
发布时间: 2021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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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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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全市信用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信用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1、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信用制度顶层设计,出台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信用应用为核心,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为主线,围绕“信用制度、信用监管、信用平台、信用市场”等关键要素,聚焦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城市精细化管理等领域,搭建深化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梁八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底前完成本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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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使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保障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相...
发布时间: 2021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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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0号)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发布时间: 2021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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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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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毛伟明  2021年1月18日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管...
发布时间: 2021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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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市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
发布时间: 2021 - 0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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