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毛伟明 2021年1月18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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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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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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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推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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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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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 第四章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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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19年4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评判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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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6〕49号 关于批准《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16年6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公众诚信意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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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同级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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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50号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遵循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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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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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和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项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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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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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倡导诚信诉讼,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意见》要求,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意见》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领域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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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4日 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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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11月1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规划厅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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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现将《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部署要求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自贸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推广我局在山东自贸区济南片区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服务企业发展,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措施: 一、企业即时信息、一般年报公示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公示或公示错误,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含)以下,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9个月;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以上,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不超过20%的。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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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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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安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等10项工作要求。此外,为进一步增加《实施意见》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还配套制定了两张清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确定了15个重点领域共127项重点监管事项,涉及13个监管部门35类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从29部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112条法律条款中,梳理出49类从重处罚种类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定从重情节。 一、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 紧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燃气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本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安全隐患较多、风险较大、问题较突出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 二、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范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进展。 三、严格规范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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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农业 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 突出短板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0〕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等七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扩大我区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对标乡村振兴目标任务,聚焦我区“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推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实施10大工程,力争3年(2021—2023年)内全区农业农村有效投资超过1万亿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二、实施十大工程 (一)脱贫成果巩固工程。 1.持续推进产业扶贫。提升发展县级“5+2”、村级“3+1”特色产业,开展“千企进千村”等活动,建设扶贫产业园和就业扶贫车间,持续推进消费扶贫和旅游扶贫。 2.补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实施建制村窄路基路面拓宽工程和农村道路安全防护工程,实现10—19户自然村(屯)通硬化道路。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讯网络信号专项工程等,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卫生院(站)建设。 3.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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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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