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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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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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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2024〕21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节能降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根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确定。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各部门) ,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二、管理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及评估督导项目进展。

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本级项目的审批、决算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本级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各部门承担本级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项目的审批、决算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会同国管局对所属单位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所属单位项目审批,原则上按照各部门现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开展。

三、工作程序

(一)项目征集。国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降碳专项确定的方向和要求,结合实际需求,负责开展各部门本级项目征集工作;各部门负责开展所属单位项目征集工作,并将筛选后的项目情况送国管局。国管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方向、项目规划,将有关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告知相关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审批。各部门本级项目由国管局审批。所属单位项目由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后,立项审批前,需送国管局进行项目必要性、建设方案合理性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按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有关要求,其他申请文件也应符合行业相关规定。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部门审批。

(三)投资申报和下达。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情况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国管局负责编报各部门本级项目投资计划草案,并对本级和所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

各部门负责编报所属单位项目投资计划草案,经国管局审核后,将所属单位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要求,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至项目申报部门。

(四)项目实施。投资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管理,建立项目档案。

(五)竣工结决算。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各部门本级项目决算由国管局审批,所属单位项目决算由各部门审批。项目调整,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报送信息。各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在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国管局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规范招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概算管理。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参建单位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加强投资概算分解控制、限额设计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核定后的概算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四)进度管理。项目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实施,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等情况,组织编制项目投资执行月度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项目投资执行进度。

(五)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投资概算批复的资金使用用途和要求开支,保证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六)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七)资产管理。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资产,先按照暂估价值入账,暂估价值可以参考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金额、结算审核报告金额或投资概算金额等确定,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按照批复金额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八)压实责任。项目申报、审批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压实自身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各环节工作,加强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时保质推进项目实施,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九)绩效管理。项目审批单位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照程序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十)效果评价。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和节能降碳效益进行评价总结。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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