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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昌运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日期: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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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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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宜兴市昌运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城应急罚决〔2024〕第00015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张某某于2024年8月22日在浙江省彭埠街道昙花路与明月桥路交叉口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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