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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32号: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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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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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682743737732Y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
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明光村地区的海淀区明光村地区更新改造租赁住房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工程(1#地块)的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11月5日施工现场有施工人员313名,现场仅设置2名专职安全安全员(陈小兵、郑来保),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由于该工程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力量不足,有可能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存在安全隐患。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25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
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季峰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2
处罚公示期限: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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