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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日期: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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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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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4043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孟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6日08时2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马角洋桥北公交站检查时发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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