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上城万象汇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4〕7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上城万象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吸尘器被抽查检验判定电源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复检后仍判定电源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以不合格电动吸尘器冒充合格吸尘器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以不合格电动吸尘器冒充合格吸尘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叁元壹角陆分(¥33.16);2.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柒元整(¥567.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