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1020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8日14时0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