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
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主要针对全省范围内2022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整治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共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各市负责对辖区内采购活动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六个阶段:筛选名单、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汇总报告。
(一)筛选名单。主要以投诉举报及审计、巡视巡察等专项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为重点,按照不低于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10%,抽取确定被检查名单,省级和各市检查数量均不少于10家。各市先提出本辖区内被检查建议名单,省财政厅按照国家三部委通知要求,统筹研究确定检查名单后,向各市下达检查任务。
(二)开展自查。各市依据检查任务,向被检查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对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整理被检查项目的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各市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
(四)现场检查。各市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主体实施现场检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问题、做好沟通,形成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后,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处理处罚建议、移送建议以及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
(五)处理处罚。各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完毕后,各市财政局汇总整理本市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按时报送省财政厅,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六)汇总报告。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各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各方资源,调配得力人员,周密抓好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检查涉及的相关采购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和延伸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依法检查,注重实效。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把好内容关、程序关、标准关、廉洁关,找准查实问题,确保检查质量。要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加快推进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做好整治的“后半篇文章”。
(三)定期通报,总结提升。建立问题反馈和通报机制。各市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持续推动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周 洋 0531-51769143
省公安厅:刘秀子 0531-85123215
省市场监管局:张艳峰 0531-51792383
邮箱:zhouyangscz@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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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