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工程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9章77条,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强调,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此外,草案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出如下要求:
第十一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评估、清理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指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应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明晰,违反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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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昝妍;编辑:丁胤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