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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案

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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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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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1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成立,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的网店“**专卖店”售卖的一款饲料产品中, 使用“转化率提高8%以上,提高7%-10%”等用语。当事人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转账方式向为其制作产品页面的第三人周某某支付产品广告制作费用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说明有效率”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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