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慕溪(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传销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54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慕溪(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左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业务为对接上游短剧、小说版权所有方,分发推广。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发上线“某某”APP,该平台包含“首页”、“推广”“数据”、“发现”及“我的”五大板块。4月,该平台通过当事人自主运营的公众号“某某”对外宣传并进入网页版或下载APP。“推广”为其主营业务,依托当事人与上游合作方签订的《运营分销合作协议》,约定50%-85%的佣金,然后当事人将上游委托的推广任务发布到某某APP上,再由注册用户进行网络推广,最后按照推广的情况及公示的佣金比例向下游用户补贴,从而赚取佣金差。
为了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当事人对外推广,使得消费者在巨某某APP中注册成为新用户,注册用户即为V1会员。会员点击观看APP上所载影视作品,需缴费,单部作品8元,月卡9.9元,季卡29元,年卡99元。注册会员可接单推广,挑选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剪辑,再发布到某某某等平台,推广作品左下可生成短剧链接,他人可进入并支付费用观看全剧,以赚取收益。同时,会员可邀请新用户进入自身团队。会员所得收益分为“自推收益”与“团队收益”。“自推收益”是指会员的自己剪辑推广获得的收益,“团队收益”是指会员邀请的用户进行剪辑推广时获得的收益,会员作为邀请方亦可提取收益。团队人数或收益到达一定规模会员即可升级。该项目的组织形式为三级,即自己、第一级下线(名为“直属”或“直推”)、第二级下线(名为“推荐”)。此外,参与者还按业绩分为三个等级,V1(注册即可)、V2(团队达18人且业绩达450元/30天内自推收益达8888元)、V3(团队达200人且业绩达20000元/30天内自推收益达30000元)。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有注册用户19684个,其中包含有效会员V1会员19593个、V2会员84个、V3会员7个。
具体计酬方式如下:团队长从团队成员身上抽取多种提成。V1 直接推荐新人充值,可提取充值金额的55%。团队成员继续充值,提取第一级下线充值的2%,第二级下线的1%。V2 直接推荐新人充值,可提取充值金额的 65%。团队成员继续充值,提取第一级下线充值的10%,第二级下线的8%。当某个团队成员晋升至与一V2平级(皆为V2),如果一成员是一V2的第一级下线,则提取他团队充值的4%;如果一成员是一V2的第二级下线,则提取他团队充值的 2%。同理,V3 的直推新人充值提成比例为75%,享直接V1充值金额的 20%、间接V1 充值金额的18%,享V2 团队充值金额10%,培育直属V3享团队充值金额2%、间接V3享团队充值金额1%。
当事人辩称其APP推广任务中购买“会员”,实际为用户向第三方互联网视频平台支付的月卡/年卡等会员费,上述费用非当事人收取,当事人仅根据合同从第三方平台获得佣金,且初创推广期间,当事人亦向其APP会员支付补贴从而导致巨额亏损达935,468.35元。结合APP实际经营情况,拟采信当事人说法。调查期间,当事人并无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形,办案期间内,也未接到该公司对底层会员强制剥削、损失的举报投诉。
同时,据统计,2024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当事人总营收为306230.61元,分级用户推广带来的总佣金为12963元,给予用户的佣金为8677.97元,收益为4285.03元。
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不再运营“鼓*”APP推广业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某某平台以销售返利为名,在全国各地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模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迅速整改,未见有强迫其注册用户购买其服务、产品,造成损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5.03元;二、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