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304民初787号
原告: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堃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军,女,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将物业费交清,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英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