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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江南镇人民政府、杭州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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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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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122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某政府,住所地桐庐县。

负责人: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皇甫某某,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政府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1.罚款20000元;2.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定:2023年9月7日0时18分,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博美路的道路管道抢修施工工地装载一车工程渣土(泥土、石块)出发,经320国道、横屏线互通、疏港公路,运至桐庐县江南镇东舒线大马浦排涝闸站以东500米处空地上倾倒,并于当日02时18分倾倒完毕后离开。经核查,该车辆已覆盖,沿途未造成遗撒。经查证,该车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也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损害了城市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另经查实,本次违法行为系被执行人一年内多次从事该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某政府向某运输公司送达了杭桐江政罚告字(2023)第xx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某运输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某政府认为,某运输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东舒线大马浦排涝闸站以东500米处空地上实施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行为。鉴于被执行人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并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某政府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杭桐江政罚决字(2023)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8日送达某运输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6月20日,某政府向某运输公司送达杭桐江政催告字(2023)第xxx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某运输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罚款20000元;2.加处罚款20000元,但其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政府作出的杭桐江政罚决字(2023)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加处罚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建安

审判员    徐尔迅

审判员    濮丽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涛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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