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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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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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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6744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方某某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利英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雪芬

代书记员    董灵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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