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News

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某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4-09-1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4-09-1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1民初6353号
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沂南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尹某春,男,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永兴路与汉街交汇处路南第一户。
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臧庆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郭晓宁


Copyright ©2024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