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4民初16083号
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叶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
法定代表人:杜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郑晓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