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0113民初8272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鑫。
被告:丁某林,男,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7日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预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政发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润兰
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