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02民初7977号
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韩家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盼盼,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超,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夏鸽
书 记 员 于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