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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义某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日期: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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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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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桂0406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芳。
被执行人:义某花,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40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某花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义某花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义某花已支付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并将案件执行费及司法拍卖辅助费共1575元至法院账户内,余款被执行人义某花从2025年1月起每月履行金额不低于3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因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时间较长,故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桂0406执874号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当期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汉武
审判员  卢 笙
审判员  邓庆昭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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