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News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4-12-3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4-12-30
浏览次数: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202民初4762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
负责人:尹某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小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坤,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国。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书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悦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