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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企业的3名建造师月揽二十余项目被投诉

日期: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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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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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4〕122号”公告,投诉人大庆远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在东北石油大学2024年离退休活动中心等塑钢窗更换及零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LJGCYB07000000ZZ20241769737)中,中标企业黑龙江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刚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为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综合维修工程),该行为不符合询价文件其他特殊资格条件中“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没有在建工程承诺书”的资格要求。同时,大庆远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指出,该中标企业共有三名建造师,一人为市政工程专业,两人为建筑工程专业,该企业于2024年7月份累计中标20多个项目,如此数量的项目会导致建造师无法分配。

对于此投诉事项,黑龙江省财政厅经核实表示,询价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对供应商委派项目经理的要求是“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没有在建工程承诺书”。黑龙江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被确定为“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综合维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30601〕QC〔TP〕20240035)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材料标明项目经理为王某刚(注册证书号:黑2232016202217530),采购人为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对于该情况,黑龙江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回复函》附件1《更换项目经理说明》证实,该公司由于人员调动,原项目经理王志刚不再担任以上项目经理一职,项目经理由黑龙江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二级建造师)担任。

黑龙江财政厅认为,黑龙江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可以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黑龙江锦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王某刚(注册证书号:黑2232016202217530)为项目经理对本项目进行响应的行为,不符合询价文件其他特殊资格条件中“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没有在建工程承诺书”的资格要求。据此,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案例中,中标企业隐瞒了建造师王某刚已是某项目负责人的事实,并以虚假承诺书参与投标,此举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相关政策: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第十六条中,对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更换的规定如下: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更换人数不得超过配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更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且与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并将更换信息录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

(一)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从本企业注销的;

(二)因岗位调整,且在项目开工后任职满90日的;

(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开工达90日以上或开工后项目停工达90日以上的(不包括冬季停工情形);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证明的;

(五)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

(六)受到处罚不得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至(六)更换的人员将更换情形记入个人执业信息。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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