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闽0524执24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
负责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与王某某、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透支款本金149985.2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址在安溪县××镇××路××号××幢××梯××室房××,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闽0524执2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清良
审判员 李培忠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