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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监理企业市场秩序,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理企业信用状况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西安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制度建设、结果公示及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负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监理合同额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监理企业基础信息指企业注册...
发布时间: 2023 - 10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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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与评价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主体的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类信息、良好类信息、不良类信息和其他类信息。  第三条【信用信息主体】  本办法的志愿服务信用信息主体包括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以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布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体系】  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的原则。  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统筹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归集、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依法或依授权做好志愿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发布时间: 2023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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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实施领域  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
发布时间: 2023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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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其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公路、水运工程、场站、枢纽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和试验检测等从业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科学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为本办法信用评价机构,负责通过市交通运输局行业信用...
发布时间: 2023 - 09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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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管理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转)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或资源交易发起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或资源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相关组织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发布时间: 2023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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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   《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更大程度释放经营主体活力,更好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信用培育工作  1.加强守信经营指导。结合经营主体年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通过二维码、政策包等形式,普及信用监管规范要求,对经营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信息、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指导和提示,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2.开展失信警示提醒。在经营主体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  3.推行便企信用承诺制度。推进重点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信用修复等承诺,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自主公示承诺,对守信经营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承诺亮诺,推动创建活动由线下向线上、由商品向服务、由流通向生产、由城市向农村延伸,不断扩展覆...
发布时间: 2023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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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局2023年8月24日  附件: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本市政府采购监管手段,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社会信誉、综合实力、履约能力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优质合同信息和失信信息。其中,失信信息分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单位认定的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将相关信用信息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依法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采购人、招标机构(含...
发布时间: 2023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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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全市各旅行社企业:   为积极推动旅行社“信用+”先行先试,切实以“信用+”引导行业自律,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向,全面提升文化和旅游“信用+”社会与经济效益,市文旅局联合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面向全市旅行社推出了“信用+保险”(旅行社责任险)优惠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经省文化和旅游厅信用等级评定,取得A级信用的在张家口市注册的旅行社企业。  二、服务内容  旅行社“信用+保险”指取得信用等级评价后的旅行社,根据信用等级自愿享受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旅行社年度责任险费用的不同优惠折扣。具体为:  (一)优惠价格:针对A级信用旅行社,除享受正常优惠完毕之后,额外享受10%的保费优惠价格。  (二)保姆服务:保险理赔、上门服务、现场调解。  (三)全天24小时4006161188免费服务咨询、接报案电话,以及平台投保、查询等服务。  (四)业务培训:日常一对一培驯服务,文旅渠道风险防范培驯服务。  (五)节假日风险提醒。  三、服务期限  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止  四、服务方式  旅行社企业在向江泰保险公司续保旅行社责任险时,可凭借旅行社信用评价等级,享受具体优惠措施。  五、相关要求  “信用+保险”服务是旅行社“信用+”...
发布时间: 2023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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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时间及时储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存储时限、存储标准、累计缴存的保证金总金额按《通知》执行,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免于或适当降低存储比例;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提高存储比例。  二、推行现金存储替代方式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
发布时间: 2023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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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为基础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即准营便利程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在万宁市、琼中县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关于推广“信用+免审”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至9月10日,共30天。  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459796995@qq.com。联系人:符祥煜,联系电话:0898-65865092。  附件:《关于推广“信用+免审”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下载地址:https://db.hainan.gov.cn/xwdt/gstg/202308/t20230812_3474097.html政策文件:https://db.hainan.gov.cn/xwdt/gstg/202308/t20230812_3474097.html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382-287009-1.html
发布时间: 2023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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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其总公司在本省的信用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省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确认、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经营信息、满意度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统一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发布时间: 2023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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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经民政、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实施方法  (一)实施周期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前公布首期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结果,从2024年起每年8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二)指标与等级  1.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总分为 1000 分,采用扣分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出现信用积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所列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扣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一个周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2.参评机构的信用积分分为四个等级,在1000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诚信)、B(守信)、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四个等级,A(诚信)分值区间为[901-1000]、B(守信)分值区间为[751-...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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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落实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现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按招标标段金额计算)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方式,并附具格式模板(见附件)。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人如以此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本通知所附格式模板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二、关于信用良好投标人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扬州”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通知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
发布时间: 2023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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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统筹推动全省征信业提质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方向,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充分发挥征信业基础性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主要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省地方征信平台,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发展格局。到2025年,建成信贷信息与非信贷信用信息互为补充、覆盖全省经济主体、贯穿金融活动全领域的征信体系,实现征信市场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升、地方融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征信业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1.按照有稳定合法数据来源、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有明确市场需求的要求。到2023年底,组建1家省级企...
发布时间: 2023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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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83号)相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民生领域高频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选取部分风险性较小、办件量较大的许可事项在我市民生领域探索实施“信用+一证多址”改革。将信用信息嵌入审批流程,让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享受信用带来的便利,通过推行“信用+审管联动”,实现企业多个经营场所就同个许可事项只需取得一个许可证,即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大幅缩短审批时限,解决许可证办理次数多、周期长、管理成本高等问题。通过建立“信用、审批、监管...
发布时间: 2023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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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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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6日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筑牢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实基础,助力“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首善标准,以提升企业获得感为目的,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更好更快发展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市场准入、产权保护、信用监管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着力破除一体化综合监管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设智慧便利高效的现代政务服务体系,以更大力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统筹推动更多助企利民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快享,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全方位打造与首都功能相适应的企业发展生态,实现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始终保持营商环境首善之区的地位。  二、主要任务...
发布时间: 2023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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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市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日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决策部署,抓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12号)、《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粤府办〔2023〕3号)的宣贯执行,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鼓...
发布时间: 2023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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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4月25日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激励消防安全守信行为,激发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守信行为,是指社会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严格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及状态。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名单,是指在消防安全领域严格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且为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做出较大贡献,消防救援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执法以及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等方面对其采取激励措施的社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的激励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应用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共同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第五条 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 2023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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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自2023年5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减免投标保证金,降幅不得低于现收取数额的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二、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投标人选择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或保险机构。三、运用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运用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协同监管措施,切实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住房...
发布时间: 2023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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