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自已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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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的通知 全国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信用品牌、提升诚信单位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信用政策,国家鼓励、支持依法经营、有资质、市场公信力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工作,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范围: 1、管理体系认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2、信用标志认证:315标志产品认证; 3、单位信用评级:企业信用等级、合同信用等级、质量信用等级、服务信用等级、行业信用等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 3、个人信用评价:中国诚信企业家/诚信经理人/诚信之星; 4、国家机关信用评级; 5、其他信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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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在《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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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认证实施细则1 总 则 1.1 为有序、有效地对受信组织实施信用认证工作,依据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1.1.1 信 用(Credit):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注:广义的信用指诚信原则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即诚实守信。1.1.2 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ment):防范、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注:信用管理活动,通常包括信用政策制定、信用目标建立,信用策划、信用信息采集、授信决策,债权保障、账款催收、债务管理、信用改进等工作。1.1.3 组织信用(Organizations credit):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组织提出了不同的信用管理要求。1.1.4 社会信用(Social credit):管理要求组织不断完善信用文化建设,增强组织的核心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获取社会和公众的认可。组织接受授信,通过授信方审核获得信用评价报告和认可证书。1.1.5 经济信用(Ec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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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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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信用认证申请受理程序及工作流程图 信用认证过程总体分为四个阶段:认证申请与受理、信用调查与审核、证书注册与备案、社会监督与管理。 6.1 认证申请与受理: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之前向任何一家信用认证机构(CAO)索取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E-315:9000信用体系认证公开文件汇编》、《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各项规定和其它有关资料。 信用认证机构(CAO)收到申请方的《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申报书》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和正确及信用手册的内容总体上是否符合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相应标准的要求等。经审查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接受认证申请,由信用认证机构(CAO)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书”,双方签订《信用认证合同》,并通知申请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2 信用调查与审核:信用认证机构(CAO)指派信用调查师和审核员实施调查与审核工作,包括申请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等。6.3 证书注册与备案:信用认证机构(CAO)向批准注册机构技术委员会提交“信用认证报告(包括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 ,通过CCA互认备案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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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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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认证的预期收益 一、信用认证证书、中国企业信用认证报告: 对通过审核的诚信单位颁发国家承认的信用认证证书和中国信用认证报告(信用认证机构对信用认证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获证单位信用档案在各省、自冶区、直辖市等多家权威诚信媒体进行社会公告。 二、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及惯例,信用认证机构必须与评定单位签订“信用认证服务合同”,保障《信用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证书”是企业(品牌)的信用身份证,依据国家信用政策在招标、投标、信贷、融资等商务活动中享有优先待遇。 三、三大价值 1、商业价值:体现在《中国信用认证报告》上 2、管理价值:体现在《信用管理体系文件手册》上 3、推广价值:体现在《一站式企业推广服务》上 四、信用认证的预期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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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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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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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营销与宣传画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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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规划纲要》规定,“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原则,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和相关部门许可符合《信用服务行业经营自律标准》、《信用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现予以公开查询。 2015 年 3 月 31 日免费查询事项:1.信用机构合法性查询2.信用机构经营范围核准查询3.信用机构执业许可证查询 4.信用机构国家资质查询5.信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查询 6.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查询7.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批准证书查询8.行业及国家标准授权查询 9.企业信用证书、企业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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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XB/T CCIS3600-2015中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和格式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定价:42元。2、中国信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XB/T CCS2900-2015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定价:27元。3、中国信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IB/T ICS9001-2015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定价: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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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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