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信用认证过程总体分为四个阶段:认证申请与受理、信用调查与审核、证书注册与备案、社会监督与管理。
6.1 认证申请与受理: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之前向任何一家信用认证机构(CAO)索取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E-315:9000信用体系认证公开文件汇编》、《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各项规定和其它有关资料。 信用认证机构(CAO)收到申请方的《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申报书》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和正确及信用手册的内容总体上是否符合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相应标准的要求等。经审查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接受认证申请,由信用认证机构(CAO)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书”,双方签订《信用认证合同》,并通知申请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2 信用调查与审核:信用认证机构(CAO)指派信用调查师和审核员实施调查与审核工作,包括申请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等。
6.3 证书注册与备案:信用认证机构(CAO)向批准注册机构技术委员会提交“信用认证报告(包括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 ,通过CCA互认备案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
6.4 社会监督与管理:在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中心及其他的指定媒体上公布认证单位档案,向社会公告,接受外部监督。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审核机构每年对认证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根据认证单位的信用体系运行情况,按规定分别予以保持、暂停及注消/吊销企业的信用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