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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作用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导北京辖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作用,切实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据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是指境内出口商在中国信保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项下权益转让至银行,银行基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融资业务,能为出口外贸企业提供有力资金支持。例如,某企业目前是北京市重点支持的“双自主”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障风险+保单融资加快资金周转”模式,从一家年出口额百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成长为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北京市出口300强”企业。最近一个保单年度,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达1亿美元,通过保单融资获得银行实际放款金额达3876万美元。  此次《通知》强调,北京辖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要用足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真正惠及中小微外贸企业。一是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缓释和融资增信功能,深刻认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在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等方面的重大意义。二是要主动加大宣传力度,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将政策性金融便利有效传导至北京市各类中小微外贸企业。  《通知》还强调,应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引导更多机...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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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助力稳住经济大盘,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及时、高效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通知》明确,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为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线上续贷产品和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同时,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高效...
发布时间: 2022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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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意见》从五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三是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等应用;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着力优化跨境贸...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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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云南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优化营商环境专场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云南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启动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制定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云南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云南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28条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基本构建起较为系统的营商环境政策体系。  同时,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慎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涉企“挂案”清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涉企生效裁判执行6个专项行动,有序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监管持续加强,信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构建起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云南省不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健全机制、强化举措、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制定发布了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管理办法,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夯实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基础。打造提升线上线下两个门户,建设政务服务全省一张网。  截至目前,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网上...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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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良好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空气和土壤,须臾不能缺少。作为经济大省、开放大省,江苏始终高度重视、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环境好、政务服务优,是各类市场主体对江苏的一致感受。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9月19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议召开,明确提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当今世界,国际竞争很大程度上是营商环境的竞争,市场主体选择投资与贸易合作地,说到底取决于哪里的预期稳、机会多、风险低、服务好。  放眼全国,国家连续10年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召开会议,各地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加快发展的制胜法宝。  立足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强调要努力将江苏打造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出台《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8月初,省委工作会议将“持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作为八项重点工作之一。  着眼当前,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为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稳住经济大盘、推动经济持续回稳向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省上下形成共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再怎么抓也不为过。...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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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防范金融风险,陕西省日前出台《陕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据了解,该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深入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调研,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并书面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实施方案》针对陕西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重点从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等方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陕西省将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陕西省级节点,推进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编制陕西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清单,压实信用信息共享责任;优化信用信息服务,出台企业信用评价、获得贷款企业风险研判指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风控体系重要参考因素,把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核、管理;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方案》,陕西省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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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进一步规范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依据,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凝聚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  科研作风和学风是决定科技事业成败的关键。近年来,加强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积极构建科技大监督格局,国家相继颁布一系列政策措施,科研作风学风持续向好态势基本形成。2019年9月,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针对三年试行中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方反馈意见建议研究吸纳,并在此基础上发布此《规则》,让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两次修订,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部署,再到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了一批相关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一个覆盖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方面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 2022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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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深化应用创新、彰显信用价值、融入发展战略转变。在数据基础方面,更加注重质的提高;在信用应用方面,更加注重拓展深化;在联合奖惩方面,更加注重精细规范;在平台框架模式方面,更加注重功能实现;在发展战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对接;在认识基础方面,切实厘清信息应用的便捷性和安全性等几对重要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出台一系列高规格的文件,形成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顶层设计。  随着各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推进,并与国家平台实现贯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了加快发展的格局。“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深化应用创新、彰显信用价值、融入发展战略转变。  一、在数据基础方面,更加注重质的提高  数据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在信用建设初期,数据归集工作重点关注数量和规模。随着数据归集工作进入常态化,在继续关注数据“多不多”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在“好不好”上下功夫。  (一)拓展范围,扎实推动具有增信功能的正面信息归集  在信用体系建设起步阶段,比较...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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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的要求,在助企纾困、服务“小微”方面“以信为引、以数为基、以用为要”,探索形成以信用信息共享破解“信用割裂”难题、以信用信息应用优化“小微”融资服务、以信用平台构建“政银企”合作新生态的“三步走”工作思路,深挖信用信息价值让信用惠及更多主体。  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破解“信用割裂”难题。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工作方案》(津诚信〔2022〕2号)和《关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通知》(津发改信用〔2022〕162号),从制度源头解决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导致的“数据碎片”“信用割裂”等问题。首次编制完成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一体化的《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纳入15类信用信息,包含8072个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142287个行政权责事项,覆盖全市1028家党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与共享边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二、创新信用信息应用优化“小微”融资服务。依托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全国首家“信用数据工厂”,为接入机构搭建信用信息专题库,实现定制化信用共享应用。金融机构可通过接入信用...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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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针对公民个人、组织所设定的信用承诺被广泛运用于行政审批、登记、救助等各个领域,且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所有环节。在功能定位上,信用承诺有利于提高规制效率,实现多元共治,亦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相契合。在法律属性上,信用承诺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信用规制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为了促进信用承诺合法、有序运行,需要在明确规范依据、细化制度设计、理清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协调好信用承诺与其他规制方式间的关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与多元互动机制。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诚信经营等作出的一种书面承诺。在中国,信用承诺制度最早被运用于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程序中,之后,随着诚信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信用规制方式重视度的提高,信用承诺被运用在了企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各领域,成为各类市场主体熟悉的词汇。随着信用承诺运用的日趋频繁,其不仅停留在承诺人简单的意思表示层面,而且逐渐在某些领域开始产生法律效果,若行政相对人不遵守其所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可能会面临被取消行政审批、处以联合惩戒、禁止进入某些领域等风险。这些具有明显的侵害性,很容易侵犯到相对人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对于这一新型监管模式,我们需要审慎、理...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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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社会公德违反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基层治理缺乏合法有效的制约方法,治理能力面临挑战。以家庭诚信档案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建设,将基层群众在治理事务中的行为纳入诚信评价,在不同的治理事务、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建立责任连带性,化解了基层治理难题,再造了基层治理能力。将基层治理与其可以调动的资源及背后的话语结合起来,可以从治权和话语权两个方面进行理论解释。因财政能力限制而缺乏配置性资源,因社会转型和治理变迁而缺乏权威性资源,导致基层治权相对不足,而社会诚信机制通过建立责任连带性,为基层治理创设新的权威性资源,弥补了基层治权的不足。因人民话语的转型和权利话语的兴起,基层治权缺乏话语权支持,而社会诚信机制通过对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话语,为基层治理重建了话语权。基层治理能力的再造,实质是不同维度国家能力的建设和重组。  关键词:社会诚信 基层治理能力 国家能力 治权 话语权  一、问题与进路  (一)问题的缘起?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适应国家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通过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治国理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在基层治理事务中的体现。虽然有些国家治理事务在基层并不存在,也有些国家治理事务...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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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业协会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建设主体,越高水平的营商环境,越需要行业协会高水平的参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激发全社会积极自觉建设活力。该文分析了行业协会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作用,探讨了行业协会存在会员管理不善、行业自律不足、服务工作有待提质增效、与政府沟通协调不充分、行业信用建设不足、涉企收费还不够规范等问题,并提出了破解之道,认为解决好上述问题,有助于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行业协会 营商环境 作用 对策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影响,国际国内经济受阻,复苏缓慢。高质量的营商环境有巨大的吸引力,是具有竞争优势、发展潜力且相互协同进步的中外企业、组织机构在特定区域内聚集的重要条件,是各国政府打破动荡国际经济形势瓶颈,制定发展政策规划,维持和谐稳定政企关系,促进本国经济复苏增长的重要突破口。优化营商环境维系全局工作,需要各社会主体齐心协力、共同完成。  行业协会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枢纽性社会建设主体之一,是否迎合市场经济发展,参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是评判该行业协会自身及该地方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尺。近年来,我国各行业协会在改善行业发展态势和优化市场治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积极服务会员企业,维护市场公平诚信,参与行业自律,协调沟通政府,审慎监督管理,助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说明,将...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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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有效地对市场进行监管,掌握市场信用的现状,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成为市场监督的指针。加强现阶段市场对信用指数的良性竞争,将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视为市场监督的砥柱。市场经济和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结合分析,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的方法初阶段探索任务。应重视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在市场监督领域的运用,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监管中对统计和数据分析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能够促进我国市场良好发展。  关键词: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大数据互联网技术  市场信用监督服务于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为了市场监督工作的高效开展,达到映射市场信用现状的目的,成为市场监督工作中具有导向型的指标,市场交易的信用动态受信用监管指数的影响,不仅是反映市场情况的监督手段,更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管理办法,将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视为市场监督的砥柱。将市场经济和信用监管指数结合分析,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初阶段探索任务,加强现阶段市场对信用的良性竞争,应重视信用监管指数的方法与指标体系在市场监督领域的运用,文章将从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现状背景、意义、体系构建、应用等多方面对其展开浅析。  1.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的概念  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指数在市场当中映...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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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信用合作治理的关键在于信用数据共享,然而当前信用数据大多是掌握在政府部门,共享机制匮乏使得该领域的共建共治进展缓慢。本文在将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发现数据开放能够通过促进更多数据资源的流动与共享、更多主体的参与合作、更多需求与价值的实现等机制,为社会信用的合作治理提供“助推剂”。然而,要将该领域的合作治理推向深处,政府的引领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行业协会的规范引导以及公众的参与等都至关重要。只有各主体积极联动、密切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迈入新阶段。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治理;数据开放;信息公开  一、我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减少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该体系建设。201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强调加快推进该体系建设并制定出详细的指导方针。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建立高标准的市场体系。然而,政府很难独自完成这一任务,多主体的互动与合作是建设该体系的必要途径,而铺就这一途径的重要基础则是数据资源。作为预警、裁决和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的重要依据,数据的重要性不言...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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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13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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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信用;信用治理;建设;法治;高质量发展;应用;发展格局;制度  信用在规范社会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新发展格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需从如下四个方面发力。  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基础建设。与自发、主观的声望评价相比,基于法治的社会信用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是社会信用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工具的前提。因此,法治基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法治基础滞后的现象,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条块分割”“标准不一”“政策抵牾”等问题。因此,应加快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同时,也要鼓励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探索制定地方性社会信用法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对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与传输、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和整合利用、社会信用应用范围和奖惩层次等进行明确规定,围绕信用承诺、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激励惩戒以及修复等工作,逐步构建起要素完整、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治理单元建设。社会信用治理单元是营造守信践诺信用环境、推动社会信用治理效能转换的能动性要...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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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取消29个罚款事项 推进“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在会上介绍称,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意见》包含6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二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三是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四是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五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六是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关于《决定》,赵昌华介绍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决策部署,去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介绍,在此次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有31项,其中,取消的12项,主要是对通过其他手段可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事项,不再设定处罚;另外19项下调了罚款的额度,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情况,在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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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信息查询和智能分析能力。  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到,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以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的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监管。以一体化在线监管提升监管协同化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数据和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强化监管数据治理,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提升数字贸易跨境监管能力。以新型监管技术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以网管网,加强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能力。  在...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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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动态风险监测,切实提高评级质量。  在加强服务引导方面,《通知》明确,要加大债券融资服务力度,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营企业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指导有关金融基础设施减免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做到“应免尽免”。积极推动债券产品创新,引导资金流向优质民营企业。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鼓励市场机构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在加强监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共享机制。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动态风险监测,切实提高评级质量。行业协会和商会对民营企业在债券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诚信守法经营。  《通知》还提到,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蓄意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债券融资;支持奖励守信企业,各级工商联加强对守信典型的宣...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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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同时又提出,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换言之,个人减负、企业总体不增负,将影响每个人的钱袋子。这次会议提出,要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就是俗称的个税起征点。此次个税法修订的一大变化是,将原先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综合征税,这4项综合所得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也就是说,从10月开始,老百姓就能享受到个税减税的红利了。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缴纳个税怎么算?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先行实施5000元“起征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
发布时间: 2021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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