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环节中,供应商以书面信用承诺代替相关证明材料,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不仅减轻了供应商成本负担、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同时促进引导供应商诚信经营,是兰州新区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有助于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信用+监管”的政府采购服务型管理模式。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突出信用承诺在构建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作用,兰州新区从供应商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不断探索推行高效便捷的服务新举措,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按照“书面承诺、替代证明、中标核验、违诺必罚”的原则,在兰州新区范围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改革。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一次性作出包含“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个方面的书面承诺,即可免于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完税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等6种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如发现供应商承诺不实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举措节约供应商出具相关证明等时间成本2个工作日以上,减轻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负担,同时从根本上杜绝了因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遗漏而导致的无效投标情形,自政策实施以来,共为300余家供应商提供了政策支持,在给企业减负的同时,提高了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效率,提升了企业参与便利度,进一步优化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