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各国的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模式
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不同所有制和私有经济体之间的交易规模逐年增长,外商投资也随之进入中国。30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持续、稳定和高速增长。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企业间的赊销赊购规模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规模都在增大,中国市场上的信用交易逐渐形成了规模。随着市场上信用投放形成规模之后,信用风险问题显现,而且问题越来越严重。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企业“三角债”问题变得十分严重,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大幅飙升,市场经济秩序混乱问题严重。与此同时,负责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缺乏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多依靠行政手段治理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在客观上,中国市场出现了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发达国家的各类征信机构及其代理人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它们进入中国市场的初衷是向自己的跨国公司客户和其他投资中国的外商提供征信服务,让与中国企业做生意的外商了解中方合资合作伙伴或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外商在中国市场上的投资风险和信用交易风险。例如,在80年代中期,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和市场调查机构便开始涉足中国市场。8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征信机构开始到中国市场采集成套的信用信息。在1995年底,大多数世界上著名的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国际保理、国际商账追收、信用保险机构或行业组织均在中国市场上亮相,其中有的机构在研究中国市场,也有的机构开始在中国作业。
鉴于信用与风险孪生的性质,在进入信用经济时代之时,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过“由蛹化蝶”前的阵痛。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很多,中国企业需要应对的方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何在市场上投放信用、投放什么种类的信用、何时投放多大量的信用、如何控制信用风险、如何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等。发展信用经济需要征信系统保驾护航,这一点已经被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所证实。鉴于这种现实,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开始重视信用风险问题的解决,时任常务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就曾在访美时拜访过美国企业征信的龙头企业—邓白氏公司。1987年,中国的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开始向外资企业征信机构提供成套的信用信息,由此培养出了中国的第一代征信技术经理人员。1988年,中国第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成立。自1984起,中国的征信行业开始萌芽。经过十年的发展,到1993年时,中国市场上“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个弱小的“征信行业”。新中国的各类征信出现年代如表1所示[1]。
表1 新中国的各类征信机构出现年代及代表性机构名称
| 企业征信 | 个人征信 | 信用评级 | 信用保险 | 商账追收 | 市场调查 |
出现年代 | 1987 | 2000 | 1988 | 2001 | 约1985 | 1984 |
代表机构 | 北京中贸远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 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早期的讨债公司寿命很短 | 北京环亚市场研究社 |
在20世纪的最后一年,中国的经济理论界和国务院智囊机构[2]开始关注中国市场上的信用风险控制和转移问题。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将要跨入信用经济的门槛,应该未雨绸缪,让中国企业引进信用管理功能,有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在市场上建立起一个能够提供门类齐全征信产品和服务的征信系统。另外,征信系统也应该能够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一个有效的工具,“根治”市场上的经济失信。199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立项了 “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课题,这是中国第一个研究征信系统建设问题的课题,课题组是循着上述逻辑思考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问题的。
除了考虑征信系统的功能即应该发挥的作用外,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组当时还面临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设计出一个方案,该方案能够“多快好省”地建设中国的征信系统,特别是要有一个非常快的建设速度,要能尽快达到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水平。换言之,征信系统的建设速度是个大问题,上限是尽快赶超,下限是不能使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走太大的弯路。在发达国家,征信系统的出现最早的比中国早了150余年,它们都有上百年的征信系统运行经验(表2),中国怎么做才能赶超?
表2 征信机构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出现的时间
| 英国 | 美国 | 法国 | 德国 | 荷兰 | 日本 |
起始年代 | 1830 | 1841 | 1857 | 1860 | 1888 | 1892 |
1999年的12月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组成员兵分两路出国调研,分别考察了欧美多国,带回了许多资料和录音。课题组发现,世界上建设和运行征信系统的模式大致可以总结出如下三种。
(一)盎格鲁模式
这是英国、美国和荷兰等国采用的征信系统建设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1)伴随市场信用交易及交易形式变化,赊销企业有控制信用风险的需要,因此自发形成纯商业化的征信机构。(2)市场主导,征信机构的运行符合市场原则,不易形成垄断。(3)能够提供门类齐全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包括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保理等广义的征信服务。(4)在征信服务出现问题时,国会为了解决问题才考虑立法,政府受法律指定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管。
采用这种模式建立和运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优点是:(1)征信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工作均由市场承担,能够适应市场的运行环境;(2)能够建立起门类齐全的征信服务,充分满足各类受信人的需求;(3)征信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有可能是经过调查员下现场核实过的[3];(4)征信系统及其生产出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具有高质量;(5)完全不需要使用政府财政的资金。
采用这种模式建立和运行的征信系统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包括:(1)征信系统是自发形成的,系统的建设周期很长。(2)在征信市场上产生激烈的同业竞争,因此产生重复建设问题,浪费了社会资源。(3)政府监管处于被动状态,在每次遇到问题时,政府监管才出现或被迫改进监管措施。
(二) 引进模式
这是后进国家经常采用的征信系统建设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亚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跨进了信用经济的门槛。在20世纪70年代,还出现了亚洲“四小龙”这样的准发达国家。于是,发达国家的征信机构联手推销征信系统解决方案,而上述国家直接接受跨国征信机构提供的咨询,建立自己国家的征信系统。例如由美国邓白氏公司和环联公司联手,向新加坡和墨西哥政府提供征信系统建设方案。由提供咨询方案的外国征信机构指导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甚至将部分或全部的系统建设工作外包给外国征信机构。另外,世界银行作为重要推手,该组织有时提议和鼓励一些国家建立征信系统,特别是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但该组织仍然将建设工程包给跨国征信机构[4]。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1)通常由外国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联手,向委托国提供征信系统总体设计方案,承担系统建设工程。(2)外国征信机构提供的咨询通常包括建立一部基本法律的咨询。(3)建成之后由委托人接手,在系统运行之后继续与外国征信机构相互配合,而且不断接受咨询服务。
采用这种模式建立和运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优点是:(1)征信系统的软硬件技术水平高。(2)征信系统的工程建设质量比较高。(3)征信系统的建设速度比较快,能够如期开通运行。(4)对委托国的征信技术人才及其水平要求低,甚至根本不需要委托国拥有自己的系统设计人才。
采用这种模式建立和运行的征信系统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包括:(1)征信系统存在不适应委托国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的问题。(2)委托国不掌握系统和产品的关键技术。(3)信息安全没有保障,很难被一些对信息安全比较敏感的非欧美市场型国家或地区所接受(4)受制于外国征信机构软件和数据格式等,难与其他的征信系统兼容。(4)有可能需要政府出面谈判和财政出资支持。(5)如果征信系统不能很好地适应委托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便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降低系统的工作效率。
(三) 公共系统主导模式
这是一种由法国开始使用的征信系统运行模式,个别拉丁美洲国家也采用(或有意愿采用)。而大多数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也允许私营征信系统存在,但并不属于这种模式。一些国家的公共征信系统运行时间如表3所示
表3 若干国家的公共征信系统建立的年代[5]
| 德国 | 法国 | 土耳其 | 埃及 | 意大利 | 墨西哥 | 摩洛哥 | 阿根廷 | 巴西 | 中国[6] | 俄罗斯 |
年代 | 1934 | 1946 | 1951 | 1957 | 1962 | 1964 | 1966 | 1991 | 1997 | 1998 | 2006 |
公共征信系统主导模式的基本特点为:(1)由政府财政出资,中央银行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2)通常只服务于商业银行,有时也包括个别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会员[7]。(3)基本不允许私营的征信机构使用,垄断商业银行较大额度信贷方面的信用信息,进而可能形成行业垄断。
采用这种模式建立和运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优点是:(1)目的性强,能够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征信服务需求。(2)信息安全有保障,特别是能够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3)会员用户使用征信服务的价格特别低。(4)不会形成征信系统的重复建设。
采用这种模式建立和运行的征信系统同样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包括:(1)不对非会员的广大普通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征信产品的需求。(2)在征信产品的应用方面不符合市场原则,无法主动纠正错误。(2)征信产品的种类少,服务质量差。(3)比较私营的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通常质量差些。(4)有可能垄断市场,没有竞争意识,通常造成系统和产品的技术水平低。
二、中国式的征信系统概念
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 or Credit Reporting)”是指调查和核实的意思,而“征信”所对应的业务操作则特指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或资信状况所进行的调查或验证,目的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国家标准对征信的定义是:“对信用信息(4.9)进行采集、调查、处理、使用等的商业性活动,包括报告式征信和调查式征信两种形式。”[8] 这一国标术语实质上是对征信业务操作作出了描述。
“征信”一词是引进的词汇,是海外华人对“企业资信调查”和“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操作的俗称,人们习惯地将“企业资信调查”俗称为“企业征信”,而将“消费者信用调查”俗称为“个人征信”。
中国的征信系统只用于解决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吗?对于要提出中国征信系统设计方案的“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组,这是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1999年冬,课题组在撰写课题报告时,曾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和深入的讨论。
在借鉴了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课题组做出了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中国要下大力量建设的征信系统如果只解决信用交易中的信息对称问题,便是一个浪费;二是如果选择模仿当时任何一个国家的征信系统建设模式,最终的结果都只能使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跟在外国征信机构后面亦步亦趋,几乎没有赶超的可能性。
于是,课题组认真考虑了中国征信系统建立的目标、方式、工作重心、实施步骤等一系列要素,大胆地设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中国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模式。在课题研究报告中,课题组大胆地提出了中国建立征信系统的新模式,即“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模式。在设计“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时,课题组当时对于设计思想的基本考虑如下:(1)传统的征信定义内涵和外延过于狭窄,应该从更多应用领域和解决更多问题的角度进行思考,应该考虑突破和创新。(2)作为提供外部技术支持的征信系统,中国的征信系统必须能够提供门类齐全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以充分满足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的全程信用管理需要。(3)尽可能地提高征信系统的建设速度,在未来十年赶上或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9]。(4)征信系统的建设速度和工作效率不仅仅取决于系统建设本身所采用的技术,还取决于征信系统的运行环境。(5)尽可能借鉴上述三种模式下建设和运行征信系统的失败经验,避免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走弯路。
在理论创新方面,课题组放弃了从征信机构角度看问题的传统思维,转而关注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即从应用效果的角度提出了征信系统的设计思想。首先,课题组提出了“广义征信”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凡是企业全程信用管理工作需要的,能够对解决企业赊销中信用风险事前防范、控制、转移和后期处理做出贡献的产品和服务,均属于广义征信范畴。由此,课题组又定义了“广义的征信行业(Credit reporting industries in broad sense)”,在2000年出版的课题报告对外公布的部分中被称为“广义的信用管理行业[10]”。
根据课题研究报告,“广义的征信行业”是图1列出的所有行业,其中包括:企业征信行业(Business Credit Reporting)、 个人征信行业(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商账追收(Debt Collection)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保理(Factoring)、 市场调查(Marketing Research)、信用担保(Credit Guarantee)和信用管理咨询(Credit Management Consulting)。
当时,虽然课题组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设计和运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的领导和专家有过许多接触和资料交换[11],但那时课题组认为公共征信系统是政府的工具,因此没有将开始启动的“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划进广义征信行业的示意图中。
图1 广义的征信行业及其9个分支行业
相对而言,“狭义的征信系统”就是传统的征信系统,特指“狭义的征信行业”及其各个分支,它的行业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狭义的征信行业结构图
按照上述逻辑,课题组将中国的征信系统描述为“广义的征信行业”,或曰“信用管理行业[12]”,并认为只有按照这样定义的征信系统才能生产出门类齐全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充分满足企业信用管理对外部技术支持的要求。因此,建立中国的征信系统问题实际上是广义征信行业的健康和平衡发展问题,包括大规模的征信数据库类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以及涉及行业生存根本的信用信息开放(或曰信用信息源的建设问题)和制订行业监管规则问题。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过了十年,现在看来,课题组当年提出的方案也有明显的漏洞,对一些问题的思考有欠缺,主要问题包括:(1)没有充分考虑中国政府如何建立对大征信行业的监管,或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的分工。(2)只是根据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简单介绍了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FTC)、联邦储备委员会(FED)和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的执法作用,欠缺对中国政府信用监管职能的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3)对于公共征信系统的作用描述简单,没有深入探讨公共征信系统对广义征信行业的平衡发展会产生的可能影响。(4)只考虑了征信系统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没有考虑诚信教育和道德重建等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
三、社会信用体系及其设计框架
在1999年“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报告中,课题组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建议,即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应该是基础设施和运行环境一齐建设,即所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模式。2003年中央政府宣布体系建设工作启动时,“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被改称为“社会信用体系”,但这只是更名而已,对体系的定义和内涵没有改变。
至于为什么中央政府将“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改称为“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坊间的传言有两种解释:一是接受了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的建议[13],更明确这个体系不是政府控制的系统或政府工程;二是因为要强调这个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应,因为对于市场经济来说,这两个体系的作用同等重要。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课题组在1999年给出的描述是:“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旨在建立一个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该国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导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换句话说,社会信用体系是在成套的法律保证下,在一国的市场上建立一种新的游戏规则,即要保证市场上各类商业和金融信用的大规模且公平地投放,又要保证授信人取得高成功率。所营造出来的市场软环境,需要能够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环境相比拟。”课题组给出的定义重点在于描述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
中央政府在2003宣布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时,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社会信用体系纲要(拟)》中给出一个定义:“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它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加大失信成本,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扩大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是用于改善信用交易市场软环境的基础设施,它直接维系着适应信用经济发展的新市场规则,支持企业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和政府守信制度的建设。在具体应用上,中央政府认定社会信用体系是“根治”经济失信的唯一手段。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如图3所示。
图3 社会信用体系应实现的三项基本功能[14]
图3显示,将社会信用体系概念进行抽象,这个体系能够发挥的作用有三大项:一是建立健全信用工具投放系统,目的是扩大市场信用交易规模,特别是商业信用类的企业赊销规模的扩大。但是,信用工具投放系统是先于征信系统出现的,是原本就存在的。二是建立一个征信系统,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是形成失信惩戒机制的关键所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三是要使社会大众适应信用经济发展产生出的新生活方式,让征信系统产生出来的正反面事例成为生动的教材,教育各市场参与方都能诚实守信,以重建中国市场的商业伦理。但是,这毕竟是1999~2000期间提出的概念,在2000至2010的十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个最初的设计框架遗漏了一个方面,就是政府对广大企业进行的诚信评价和实施的信用监管。
从体系建设的施工角度看,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结构可以用图4表述。
图4 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结构示意
从社会信用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建立征信系统并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唯一任务。但是,毫无疑问,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没有一个健全的征信系统,就不可能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部件—失信惩戒机制,信用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这已经在全社会达成了共识。
社会信用体系概念已经提出了十几年,但信用经济理论界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定义的文字描述方面一直没有达成最终一致的共识,例如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的吴晶妹教授就曾给出不太相同的定义文字[15]。
四、建立征信系统的“中国模式”
建立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工作,按照这种建设征信系统的中国模式工作,在总体上加速了征信系统的建设速度,提高了征信系统运行的工作效率。长期以来,很多征信行业的外国专家不明白,为什么中国要独树一帜地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不提出建立众所周知的“征信系统”?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人追求高效率,有赶超发达国家的急迫感。在1999年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研究报告中,课题组不仅有赶超发达国家的设想,甚至还将印度作为了潜在的竞争对手[16],对印度中央银行的行动和国会的态度有相当深的研究。
从建设征信系统的角度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建设模式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它强调征信系统与其运行环境一齐建设,而且是很协调地齐头并进。按照社会信用体系这个中国模式去建设征信系统,系统就可以运行在适宜的市场环境中,系统的工作效率会很高,而且不太会产生社会问题。经过中国专家的不断解释,征信行业的外国专家开始了解中国的建设模式,在他们眼中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应该如图5所示:
图5 社会信用体系—中国建立征信系统的模式
自社会信用体系理论初步形成的1999年算起,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走过了近十二年的建设之路,取得了如下丰硕成果:(1)广义征信行业取得了大发展,9个分支行业格局基本形成,能够生产门类齐全的征信产品生产,核心技术也在逐渐掌握之中。(2)初步建成和运行了公共征信系统,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征信中心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发挥了巨大作用。(3)制订出成套的信用国家标准,包括9项信用国标和2项信用金标,另有数十个信用国标还在制订当中;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也在出台地方信用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也在积极申请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3)中国政府大力投入信用管理专业的大学教育,自2002年第一批三所大学开设信用管理专业[17]之后,又有十几所大学设立了信用管理专业,初步完成了教师队伍和教材建设,而且培养了从学士到博士不同层次的信用管理人才。(4)初步完成了第一个信用管理和征信人员的从业执照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系统建设已经完成,教材、教辅、培训模式、网络学校、国家题库建设都已完成;一些省份还开展了省级的“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18];若干政府监管部门举行了机构的经理和技术人员资格考试[19]。(5)企业信用制度得到了大力推广,数十万计的企业建立起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或引进信用管理功能,企业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企业的肌体愈加强健。(6)城市和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广泛开展。自1999年底中央政府在上海市建立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以来,许多省市很快就开始建设当地的信用体系,提出了诸如“打造信用城市”和“重建城市信用”等口号。迄今为止,全国已经有20个省级政府设立了信用办公室,专门推动当地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7)信用管理、征信技术、信用经济理论和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研究单位在不断增加,研究成果在不断形成,更好的研究平台正在形成,与国际交流也越来越多。第二代信用管理理论已经在中国完善,第三代信用管理理论在开发研究之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信用经济和信用管理理论界将完成一些有国际影响的研究。
建立健全中国的征信系统并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唯一任务,但却是各项建设工作中的核心。除了建立健全中国的征信系统之外,作为一项大型的基础设施,社会信用体系还要解决或有助于解决诸如企业赊销规模扩大、信用工具投放、企业诚信评价、政府信用监管、形成失信惩戒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在市场经济新规则建立和制度建设中,社会信用体系还要支撑社会的诚信教育和政府守信制度建设问题。
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形成特有的模式—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就像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历史选择那样,中国的征信系统建设的中国模式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中国速度和中国效率是模式的外在表现。当然,“中国模式”首先是解决中国信用经济发展瓶颈的“实用模式”,其次才是赶超发达国家的“技术模式”。
从中国模式的形成过程看,中国模式建立是学习和融合世界其他国家发展模式的过程。学习而后探索自主发展的模式,这是中国模式取得的成功经验之一。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独立自主的大国“市场经济”,这种属性决定了中国既要融入全球化,中国的征信行业又不能消极被动地对待现有的游戏规则。
从技术角度看,模式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模式也是一种指导意见,有助于借鉴模式的组织完成任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很可能得到了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中国模式有如下成功之处:(1)采取了设施与系统运行市场软环境一齐建设的综合发展战略。(2)征信系统建设的速度快,使赶超发达国家有了可能性。(3)征信系统运行的效率高。(4)同步解决系统运行需要的人才、技术、标准和规则问题。(5)能够掌握征信系统的核心技术。(6)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使之产生其他功效,为社会道德重建做出贡献。(7)调动了从市场到政府的各个参与方的积极性。(8)与全球发展既相联系而又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
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十二五”规划已经计划单列,这是自2003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次,充分说明了中央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视,也说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经济是引领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就像中国经济的增长规模和发展模式会牵动着世界经济发展的神经那样,建立征信系统的中国模式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组成部分,应该对国际社会有借鉴意义。具体而言,在亚非拉和东欧地区,当前还有许多征信系统建设的后进国家,需要有更好的征信系统建设经验供它们借鉴。对于发达国家,它们的征信系统还有可能需要改进和完善,也可以参考中国征信系统的运行经验。中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还可以推荐给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作为一种好的模式推广给适合的国家或地区。
对于中国的信用经济和信用管理理论界,有必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性、系统性、完整性、实用性角度出发,进一步总结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把丰富的实践经验再进一步理论化和科学化,形成中国信用管理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知识体系,奉献给全世界。
参考文献:
[1]喻敬明,林钧跃,孙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3]林钧跃,吴晶妹.城市信用体系设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4]全国整规办主编.中国信用年鉴[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5]中华征信所编著.征信要领—理论、实务与案例[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6][美]玛格丽特·米勒编著.王晓蕾等译.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7]王小奕主编.世界部分国家征信系统概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08)[S].北京:中国标准化出版社,2008.
[9]林钧跃.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十年建设历程和取得的成就[A].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C].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王银枝)
收稿日期:2011-03-06
作者简介:林钧跃(1958-),男,北京市人,高级信用管理师,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兼职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若干征信机构顾问,曾在美国获理学硕士和文学(计量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中国市场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鉴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主任等,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信用管理、消费者信用管理、征信技术、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经济学。
[1] 在旧中国,中国大陆的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于1932年6月6日在上海成立。1950年,该征信机构停止营业。
[2] 1999-2000期间,先后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研究室、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民建中央等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工作。
[3] 1900年,日本帝国数据银行的创始人后藤武夫提出了企业征信的“现地现认”原则,至今世界上许多企业征信机构还在作业时遵循之一原则。
[4] 《信贷登记机构知识指南》,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资料,2005年。
[5] 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的资料,全球有60多个公共征信系统。但是,一个国家拥有公共系统,并不意味着该国不允许私营征信机构存在,即其征信系统运行模式不一定就是“公共征信系统主导模式”。
[6] 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登记咨询系统于1997年开始设计,一、两年后开始运行。
[7] 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共征信系统的会员包括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和个别行会组织,若干有公共征信系统的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也有这种情况。
[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用基本术语(GB/T 21177—2008)》,中国标准化出版社,2008年出版。
[9] 实践证明这一点未能完全实现。
[10] 喻敬明、林钧跃、孙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第6章,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第178~221页。
[11] 1999-2000年,课题组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计司交流多次,提供帮助的人员包括王小奕、梁明高、张子红等同志。以后与课题组有交流的还有张新泽和杜金富同志。
[12] 迄今为止,还有很多学者和文献使用“信用管理行业”一词。
[13] 参见吴敬琏教授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一书题写的序言。
[14] 参见林钧跃著《社会信用体系原理》的图1-5,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15] 吴晶妹教授在她编写的教材中和在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研究课题中,提出了不同的定义。
[16] 印度中央银行在1998年向国会提出建立征信系统的建议,与中国几乎同时起步,但最终该国采用了公共系统主导模式。
[17] 2002年秋季,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大学是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首都经贸大学。
[18] 由省级劳动局自主考试的省份有湖南、辽宁和浙江。
[19] 例如证监会对信用评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