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切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该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信用良好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扬州”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试行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按招标标段金额计算)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该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增加“信用承诺函”方式,并附具格式模板。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存在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补交及没收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标准予以补交。投标人未按规定及时补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未履行信用承诺行为,由行业监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1年内不再接受其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