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消息,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处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推进安徽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本办法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工作机制;第二部分是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第三部分是评价程序;第四部分是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第五部分是评价结果应用。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和程序,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应用与监督的一种环境管理手段。
《办法》指出,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戒。
政策文件: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1594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