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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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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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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长期以来,企业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券、参与招投标、申请优惠政策等众多场景中,经常需要赴多部门(领域)开具无违法记录证明,对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呼声很高。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托“数字福建”基础设施优势,创新拓展信用建设应用场景,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我省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实现“用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将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是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充分运用社会信用体系成果,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的有效抓手。

  二、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是:实现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替代赴我省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记录证明。

  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自2024年1月起,各地各部门逐步引导市场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原渠道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第二步,自2024年3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实施方案》涉及的37个领域主(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记录证明。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市场主体比较关心的专项信用报告获取途径、应用场景、替代范围等问题,明确了五个方面事项。

  (一)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适用领域。针对市场主体开具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高频事项,结合我省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和各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实际,《实施方案》明确在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审计、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国防动员、医保、地方金融监管、药监、税务、消防、气象、地震、烟草专卖等37个领域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二)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应用场景。在省内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一是应用于金融方面。比如,市场主体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场景。二是应用于商务经营方面。比如,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场景。三是应用于行政管理方面。比如,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参与评比表彰等场景。同时,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在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

  (三)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的“无违法记录证明”类型。实践中,尽管企业申请开具的相关证明涉及部门较多,种类繁杂,但其主要内涵是“出证的行政机关对企业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无违法记录的证明”。为此,《实施方案》将证明名称统一界定为市场主体“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依法明确违法记录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有关司法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同时强调,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此外,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四)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时间跨度范围。从实践经验看,市场主体对无违法记录证明的使用需求通常是“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此,省信用办会同省数字办、省经济信息中心开展了针对性的数据治理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对2020年8月1日以后的违法记录数据进行了清洗入库。市场主体申请专项信用报告时,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自行勾选2020年8月1日以后某时间点起,至出具报告当日30天前的时间区间。市场主体确需查询2020年8月1日之前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仍按原渠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五)明确了市场主体获取自身专项信用报告的方式、权限和权益保护。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根据网站的操作指引完成实名制认证后,即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免费在线申请生成自身的专项信用报告(电子版),并自行下载、打印,且不限每年申请次数。市场主体对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本部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统一向市场主体作出说明或重新出具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机制

  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是“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应用场景之一,是一项便利市场主体的创新举措。省信用办(设在省发改委)牵头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违法记录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并对提供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将大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因信息迟报、漏报、错报、瞒报等原因影响专项信用报告质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违法行为。省经济信息中心将持续做好“信用中国(福建)”门户网站运维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项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

  政策文件:http://www.fujian.gov.cn/zwgk/zfxxgk/szfwj/fzsj/202401/t20240108_6374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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