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对标改革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行动方案>等“1+2”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对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通过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深入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为构建更科学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办法》实现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处罚结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基于信用分计分制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类,从而更好地推行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施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信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文件由原办法的七章25条,修改为七章32条,重点修改内容为:
(一)完善第一章“总则”内容。新增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政策依据,完善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明确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定义,指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市场信用评价。
(二)完善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增加了各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和非长沙市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修改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具体推送条目,将原来的“(五)原始评价分值和按百分制换算后的分值”改为“(五)原始评价分值及总分值”。
(三)完善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内容。修改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的计分制,将原来的“按一百二十分制计分”改为“按一百分制计分”。修改了综合计分比例,将原来的“60%、40%、20%”改为“45%、45%、10%”。简化了等级和分类,将原来的“AAA、AA、A、B、C、D”六个等级简化为“A、B、C、D”四个等级,将原来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风险、不良”六个分类简化为“优秀、良好、一般、风险”对应分值经数据试算后也同步进行了修改。
(四)完善第四章“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内容。明确了要将信用监管结果实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修改了对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的激励措施、等级为B和C的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和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D级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
(五)完善第五章“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信用政策的宣传贯彻等内容,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
(六)完善第六章“组织保障”内容。明确了要根据本办法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要建立“逢办必查”制度,让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落到实处。
政策文件:http://www.changsha.gov.cn/zfxxgk/zfwjk/gdwxtwj/202410/t20241017_11624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