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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与多省区建立跨区域药品监管协同合作机制

日期: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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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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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药品安全 良法护航”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阶段性成果新闻发布会上,宁夏与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局签署了《“6+1”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和《西北片区跨区域药品监管协同合作框架协议》,探索建立药品监管领域“互认互信、联查联审、共建共享”的跨区域合作长效机制。

  根据协作机制,协作单位之间将开展建立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作配合、推进稽查执法办案协调联动、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协作、加强智慧监管协作、推进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协作等六个方面的合作。其中,协作单位之间建立案件协查、核查、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直接发协查函、协查单位对相关协查请求优先办理;协作区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相关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并进行移交;在监督抽检中对部分“两品一械”需要跨区域委托检验检测的,省级药监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本地检验检测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检验检测,在产品送检、检验报告送达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协作机制明确,加强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协作,围绕跨省委托生产监管、中药饮片追溯管理、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追溯管理等智慧监管示范项目,拟定可共享的数据目录,打破省际“信息孤岛”,逐步实现跨区域监管所需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

  此外,协作机制还就各省局相关协作业务根据需要及时开展交叉检查、重大舆情事件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对跨省域重大违法案件实施全链条打击等方面达成合作框架,通过全面加强跨区域跨层级等各方面的协同力度,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区域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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