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信用品牌、提升诚信单位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信用政策,国家鼓励、支持依法经营、有资质、市场公信力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行业及国家标准信用评级工作,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及国家标准认证范围:
1、管理体系认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2、信用标志认证:315标志产品认证;
3、单位信用评级:企业信用等级、合同信用等级、质量信用等级、服务信用等级、行业信用等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等;
3、个人信用评价:中国诚信企业家/诚信经理人/诚信之星;
4、国家机关信用评级;
5、其他信用评价。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部委《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IB/T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B/T 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国家级行业标准《GB/T 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国家级行业标准《GB/T CCA9002-001-2009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国家级行业标准《GB/T CCA9002-002-2009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国家级行业标准《GB/T CCA9002-003-2009 商业征信准则》
四、信用评级组织(单位)的收益:
1、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信用、资质评级证书”是企业的信用通行证,根据国家信用政策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综合评估、项目评审、招标、投标、信贷、投资、融资等商务活动中享有优先待遇。
2、利用 信用品牌非价格的信誉资本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知名度、荣誉度、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3、商务活动中有利于增强供、求双方的合作信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成功率和市场占有率。
4、运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诚信识别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争议解决机制、信息保护机制和国家出台的守信激励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为企业形象宣传、品牌推广、商务争议、诚信维权等创造便利、快捷、高效的解决方法和渠道。
5、评级结果在公示系统记录统一查询,并在诚信媒体和其他机构多方交流,推助认证单位获得更多的诚信商机。
6、信用、资质评级证书、标志及信用铭牌可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媒体广告等企业形象展示、宣传活动中合法公开使用。
五、信用评级证书和铭牌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认证机构对信用认证证书、信用铭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信用证书的发放、查询、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证书》由依法设立的专业资质信用机构颁发,经备案后国家承认、国际互认、社会认可。全国统一电子注册、网上查询,依法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信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信用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响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相关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建议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和相关部门授权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是中国最具有专业资质的权威信用机构。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