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信用评估过程总体分为四个阶段:信用评估的申请与受理、企业信用调查与审核、证书注册与备案、社会监督与管理。
6.1 认证申请与受理: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信用评估之前向任何一家信用认证机构索取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E-315:9000信用体系认证》、《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各项规定和其它有关资料。
信用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方的《信用等级评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信用等级评估申报书》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和正确及信用手册的内容总体上是否符合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相应标准的要求等。经审查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接受认证申请,由信用认证机构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书”,双方签订相关《信用评估合同》,并通知申请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2 信用调查与审核:信用认证机构指派信用调查师和审核员实施调查与审核工作,包括申请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等。
6.3 证书注册与备案:信用认证机构向批准注册机构技术委员会提交“信用认证报告(包括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 ,通过备案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
6.4 社会监督与管理:在社会信用记录中心及其他的指定媒体上公布认证单位档案,向社会公告,接受外部监督。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审核机构每年对认证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根据认证单位的信用体系运行情况,按规定分别予以保持、暂停及注消/吊销企业的信用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