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工作的通知
全国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贵单位已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监督。
信用记录是企业的“第二身份证”,政府、银行、客户为了安全,在采购、合作、交易或签约前,都已习惯查询对方的信用记录。良好的信用记录——在政府事务中优先获得优惠政策、资金补贴、享受“绿色通道”;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市场准入、银行信贷、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活动中起着能否成功的关键作用;在销售、投资、合作、赊销、招聘、营销等方面帮助企业赢得更多客户、提高签约率、提升销售量。如果信用记录不良或信用空白,会导致客户对企业负面扩大的联想,本能地“避凶趋利”,放弃合作!老客户在不觉间流失,新客户末谋面就被淘汰,临近签约的客户也会流失;不良的信用记录或空白信用,还将增加企业在投标、采购、贷款、融资、担保、行政审批、资质办理、招商引资、交易合作、人才引进、广告宣传、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经营成本。信用记录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时刻以特殊方式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依据国务院《企业信用公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信用记录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了修改企业的基本信息之外,其他信用信息的完善,实行现场现认原则,由信用监督官去企业见证原件,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在见证原件之后,首席信用监督官在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中央征信系统,系统会根据企业信用记录中的信息按照CClS3600-2015行业标准自动打分、评级,对于依法完善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注册证书》和《企业信用报告》,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颁发《立信单位资质证书》和《信用铭牌》,由信用管理或信用评价录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关、银行、金融机构、事业单位、招标中心、信用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免费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工作,信用监督官需现场核实附件所述资料。
特此通知!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办公室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