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悠而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5〕7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悠而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二、罚款人民币8210元,上缴国库;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80.58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