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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和银江养老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案

日期: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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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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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朗和银江养老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城应急罚决〔2025〕第000028-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朗和银江养老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浙江朗和银江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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