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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日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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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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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监处罚〔2022〕1号
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青
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执法部门:【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2-28
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监处罚〔2022〕1号;
      案件名称: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青;
      主要违法事实:经整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并经当事人核对确认,认定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的#1、#2、#3、#5机组环保电价核算情况:
1、在上述时间段内,脱硫超标运行时长1小时,均为超标1倍以内,超标时段电量为40.46MWh,超标时段脱硫电价款为606.9元;
2、在上述时间段内,脱硝超标运行时长18.1小时,均为超标1倍以内,超标时段电量为1875.169MWh,超标时段脱硝电价款为18751.69元;
3、在上述时间段内,除尘超标运行时长2小时,均为超标1倍以内,超标时段电量为320.62MWh,超标时段除尘电价款为641.24元。
综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涉嫌违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超标时段环保电价款合计为19999.83元。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并将多收价款19999.83元限期退还相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当事人拒不按照规定退还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由我局依法予以没收,相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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