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当事人于 2022 年 6 月,在衢州市西区熙悦云庭项目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上设置了封装在“塔机吊装盲区可视化系统”中的 3 个无线电台(站)(名称:无线数传模块,型号:AS32-TTL-100,生产厂家:成都泽耀科技有限公司,无型号核准代码和序列号),通过外接 3 副吸盘天线发出频率为 433MHz 的无线电信号,用于向安装在塔式起重机大臂移动小车上的摄像头发送调焦控制指令,以提高视频清晰度,并自设置完毕起使用上述无线电台(站)直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才能合法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未申请取得上述证照。当事人在上述违法过程中无相关违法所得,也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起重器械租赁合同;3.当事人营业执照;4.当事人情况说明;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6.询问笔录(盛亮亮);7.现场照片证据;8.产品购销合同;9.浙江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0.张花身份证明;11.询问笔录(张花);12.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报告;13.嘉联公司向九塔公司提供塔机吊装盲区可视化系统的情况说明; 1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5.当事人整改报告;16.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浙经信先告字[2022]第 2000236 号),被告知本案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书面表示对本案调查和处理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和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之规定,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一、当事人在案发后,对违法错误认识到位,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拆除上交违法设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二、当事人使用的业务频段不属于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等频段;三、当事人行为的影响仅在衢州市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设定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 1 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的-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之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没收无线电发射设备 3 台(名称:无线数传模块,型号:AS32-TTL-100,生产厂家:成都泽耀科技有限公司,无型号核准代码和序列号)及吸盘天线 3 副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