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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经信罚字[2022]第 2000195 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T,法定代表人:刘家平案件来源:巡查中发现现查明:当事人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该套无线电发射设备为对讲机,数量共 4 部,对讲机品牌为:“LINTON”,型号为:“LT-8100”,对讲机序列号分别为“2*********6”、“2*********9”、“2*********0”和“2*********5”,占用无线电发射频率 432.425MHz,占用发射带宽为 12.5KHz,发射范围为本市范围内,未产生违法所得的,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配合整改并达到整改要求。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照片证据》1 份,证明当事人设置、使用的对讲机设备现场情况和频率占用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情况;3.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4.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调查询问笔录》(唐中华)1份;6.《调查询问笔录》(唐彪)1 份;7.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唐中华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各 1 份;8.证明当事人客服经理唐彪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各 1 份;9.证明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产权归属的《资产证明》一份;10.《责令改正通知书》(浙经信无责改〔2022〕14 号)和《送达回证》(浙经信无回〔2022〕52 号)1 份;11. 《整改复查意见书》(浙经信无复查〔2022〕11 号)1 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已经整改到位;”当事人本机关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浙经信先告字[2022]第 2000195 号),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dwsign0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和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之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没收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品牌为:“LINTON”,型号为:“LT-8100”的对讲机设备 4 台)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号1****************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2022 年 0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