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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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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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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202号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骏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9-05
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金山小区 80 号,法定代表人:林骏。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13日16点00分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南路8号擅自设置、使用GPS外挂电台(型号:DDTHPB-4 6030-W,S/N:16030801,数 量 :1台 , 工作频率 :460.85MHz)。7月15日,本机关对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并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8月1日,本机关对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未发现对方再擅自设置使用GPS外挂电台,属于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情形。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委托人朱磊的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5、整改情况说明;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在相关的证据资料上签字并按指印。本机关认为:浙江林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之规定,且不属于除外情形,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 1 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款,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整改,拆除设备后主动上交。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给予 1、没收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型号:DDTHPB -46030-W,S/N:16030801,数量:1 台);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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