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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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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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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209号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勇杰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9-05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 单位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南路998号23、25、26层, 法定代表人:吴勇杰。 现查明,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07 月 26 日 09 点 30 分 ,在台州市仙居县下六村仙居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项目部擅自设置、使用GPS外挂电台(型号:GDL-20,出厂号:D**********7,工作频率:460.85MHz)。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配合后续调查取证。 7 月29 日,本机关对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并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8 月 9日,本机关对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未发现对方再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属于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之规定,且不属于除外情形,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于2022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款,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整改,拆除设备后主动上交。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没收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 1.没收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名称:GPS外挂电台,数量:1台,型号:GDL-20,出厂编号:D**********7);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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