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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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为卢建X。案件来源:巡查中发现现查明:当事人未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航坞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在天竺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在皋亭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37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7 月 7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改正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7 月 8 日,当事人告知已完成整改。7 月 15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执法人员通过固定监测站和众包监测系统发现皋亭山、航坞山、天竺山周边区域无相关数字电视信号,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2.《指认证据照片》1 份,证明当事人指认擅自设置使用的广播电视发射设备;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浙经信责改通字[2022]第 2000190 号 1 份;4.《整改复查意见书》(浙经信复查[2022]第 2000190 号 1 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整改要求已经整改到位;5.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周盛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 份;7、整改前后众包监测数据 5 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8、整改后固定监测站监测数据 1 份等证据。当事人 8 月 18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 3 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 5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且不属于相关条款除外情形,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第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 1 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的”——“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适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没收擅自设置使用的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2 套、东芝 37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