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当事人于2020年9月和2021年6月分两批设置、使用封装在“塔机吊钩盲区视频引导系统”的8个无线射频模块(型号:AS32-TTL-100,生产厂家:成都泽耀科技有限公司,数量:2个;型号:E32-433T20D(TTL-100),生产厂家:成都亿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数量:6个),通过外接8副吸盘天线发出频率为421.0125MHz的无线电信号,用于控制当事人鹿鸣山文化院街项目工地塔吊吊钩摄像头的焦距,一直使用至2022年6月1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无线电频率和设备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无线电台(站)执照才能合法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未申请取得上述证照。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当事人在上述违法过程中无相关违法所得,也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4.当事人询问笔录;5.现场照片证据;6.涉案无线电台(站)测试报告;7.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当事人整改报告;9.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10.”塔机吊钩盲区视频引导系统”内部构成视频;11.“塔机吊钩盲区视频引导系统”构成框图及无线电发射模块技术资料。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浙经信先告字[2022]第2000176号),被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书面表示对本案调查和处理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和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业务频段不属于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等频段,影响范围仅在衢州市内,且在案发后,能够对违法错误认识到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的-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裁量情节的处罚标准,决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没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没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AS32-TTL-100,生产厂家:成都泽耀科技有限公司,数量:2个;型号:E32-433T20D(TTL-100),生产厂家:成都亿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数量:6个)及吸盘天线8副”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