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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15时10分在东经123度06分、北纬30度46分(浙江海域)漂流作业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1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确认该船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该船船长34.29米,船上船员10人,船上携带有双拖网网具一顶,于2022年11月18日至19日在189-3小区(浙江海域)生产作业,作业场所与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场所C1渔区不相符。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船长徐小友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至19日在189渔区3小区(浙江海域)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从事拖网作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裁量种类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海洋渔船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罚款幅度为1.5-3.5万元,外省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的规定,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5000元。